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旨在規范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質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總則、學位工作體制、學位授予資格、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附則。
學位法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照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等授予。
關于研究生指導教師,學位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和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提高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
學位法還規定,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包括: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此外,學位法規定,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復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術復核的辦法由學位授予單位制定。(記者楊湛菲、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