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條例》修訂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2006年1月黨中央頒布《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2015年10月黨中央正式頒布的《條例》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部全面規范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黨內法規,在提高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培養造就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堅持思想建黨、理論強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提供了科學指引和根本遵循,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就加強和改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也發生了新的變化,亟需與時俱進對《條例》加以修訂完善。
這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建設的重要思想,認真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新時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總體要求、工作原則和培訓對象、培訓內容、方式方法、培訓保障、考核評估和紀律監督等作出進一步規范,是做好新時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強基固本,培養造就政治過硬、適應新時代要求、具備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2.問:請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答: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考慮:一是堅持政治站位、思想引領。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論述,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守正創新。遵循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律特點,在保持總體框架和主體內容穩定的前提下,根據黨中央最新精神和現實工作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充實、調整和完善,同時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在理論、實踐、制度等層面探索形成的創新成果和成熟做法吸收進來、上升為制度規范。三是堅持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強化系統觀念,既注重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相銜接,又聚焦新時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新實踐新情況,從制度層面提出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措施辦法。
3.問:請介紹一下《條例》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與2015年《條例》相比,修訂后的《條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變,章節新增“紀律與監督”一章,條文新增7條、整合刪減6條,共10章63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將“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高質量教育培訓干部,高水平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等寫入指導思想。同時,結合新的形勢任務和工作需要,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6條原則作了修改完善。二是明確職級公務員的教育培訓時間量要求。根據2018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2019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綜合問卷調查、實地調研情況,對職級公務員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量要求作出規定。三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訓內容體系。規定干部教育培訓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題主線,以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履職能力培訓為重點,注重知識培訓,并對每個部分的重點內容作了完善和調整。四是規范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明確干部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包括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培訓機構、干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并對6類培訓機構的職責定位作出規范。五是新增“紀律與監督”一章。將原條例中涉及罰則的內容進行整合,單獨成章,以進一步強化干部教育培訓紀律要求。
4.問:《條例》對職級公務員教育培訓時間量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2018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國家施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這次修訂的《條例》對職級公務員教育培訓時間量作出規定,主要是保證全體干部都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條例》適用培訓對象的全面性、完整性。按照2019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四級調研員。綜合萬名干部問卷調查和實地調研情況,從鼓勵和支持干部提升素質能力以更好適應所承擔的職責任務考慮,參照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時間量要求,《條例》規定: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上公務員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脫產培訓,以及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3個月或者550學時。同時《條例》規定:一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下公務員,應當每年參加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集中培訓,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同時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四級調研員及相當層次職級以上的干部,教育培訓時間量要求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參訓,以確保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時間量。
5.問:《條例》對干部教育培訓內容作了哪些規范和完善?
答:高水平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是干部教育培訓的價值所在。回顧黨的干部教育培訓事業百年歷程,我們黨始終根據不同時期的任務需要來確定、完善干部教育培訓內容。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論述,貫徹黨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干部教育培訓的成熟做法,這次修訂的《條例》對干部教育培訓內容體系構成作了進一步概括和完善,規定“干部教育培訓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題主線,以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和履職能力培訓為重點,注重知識培訓”。
這一規定明確新時代干部教育培訓內容體系主要包括4個方面,即黨的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履職能力培訓和知識培訓。其中,黨的理論教育是根本,黨性教育是核心,履職能力培訓是關鍵,知識培訓是基礎,四者共同構成了特色鮮明、主次分明、有機聯系、相互促進的中國特色干部教育培訓內容體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二十一世紀馬克思主義,既是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根本遵循,也是干部教育培訓的主題主線、重中之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條例》,在干部教育培訓中突出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教育引導干部全面系統掌握這一重要思想的基本觀點、科學體系,把握好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觀、方法論,堅持好、運用好貫穿其中的立場觀點方法,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切實把這一重要思想轉化為堅定理想、錘煉黨性和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強大力量。
6.問:《條例》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作了哪些新規定?
答: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是實施培訓計劃、完成培訓任務的主要渠道。這次修訂《條例》,總結吸納黨的十九大以來的成熟做法,對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規范管理和質量提升作了進一步規定。一是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進行了規范,明確干部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包括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部門行業培訓機構、國有企業培訓機構、干部教育培訓高校基地,并根據6類培訓機構的各自特點和優勢規范了其職責定位。二是對各級黨委辦好、管好、建好黨校(行政學院)提出要求,強調要因地制宜推進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深化辦學體制改革和辦學模式創新,不斷提升辦學能力和水平。三是對新設干部教育培訓機構作了限制性規定,明確新設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機構編制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7.問:《條例》新增“紀律與監督”一章,有哪些考慮?
答:2015年10月,黨中央頒布的《條例》,罰則內容分拆到了相關聯的章節中,沒有單獨成章。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需要,進一步嚴肅干部教育培訓紀律,規范干部教育培訓行為,增強制度執行的剛性約束,這次修訂的《條例》將罰則內容進行了整合、單獨成章,并對照近些年出臺的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對條文內容作了補充完善。“紀律與監督”一章共6條,其中:第五十五條明確了《條例》執行主體的責任,第五十六條明確了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第五十七條是對干部教育培訓主辦單位和培訓機構的罰則規定,第五十八條是對干部教育培訓教師的罰則規定,第五十九條是對干部未履行教育培訓義務的罰則規定,第六十條是對干部參訓期間違規違紀的罰則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貫穿始終,堅持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積極營造學習之風、樸素之風、清朗之風。
8.問:中央組織部對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有哪些具體部署?
答:黨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對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即將召開的全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會議也將對學習貫徹工作進行部署。各級黨委(黨組)及其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要切實擔負起責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動《條例》的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見到實效。一是加強學習培訓。中央組織部將出版發行《條例》學習輔導讀本,舉辦專題培訓班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者的培訓。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統籌將《條例》納入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培訓內容。二是完善配套措施。《條例》是做好新時代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基本遵循,同期印發的《全國干部教育培訓規劃(2023-2027年)》是未來5年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行動指南。各級黨委(黨組)要按照黨中央的部署要求,立足各自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和辦法。要把已有的制度規定與《條例》相對照,做好立改廢工作。三是加強督促檢查。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黨的建設整體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作為領導班子考核、巡視巡察和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的內容。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條例》的行為,進一步提升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