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 姜琳
為推動解決問題關口前移,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16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意見部署了哪些強化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的舉措?遇到工資發放不及時、公司強迫加班等問題時,誰來幫助和支持勞動者與單位協商調解?怎么確保協商調解協議的有效執行?
發生爭議時能和單位協商嗎?
“在我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訴訟方式解決。協商是勞動人事爭議辦理的法定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
近年來,隨著市場主體數量的快速增長,勞動人事爭議也相應增加。由于用人單位大多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往往很難與其進行平等協商,不得不通過仲裁甚至訴訟方式來解決,由此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辦理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已攀升至263.1萬件,涉及勞動者285.8萬人,涉及結案金額576.3億元。
“這些案件大多案情并不復雜,涉及金額也不高,平均涉案金額只有2萬多元,但是會影響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甚至影響一個家庭的生活。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協商或者第三方調解就將矛盾化解,有利于更好維護勞動者利益,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說。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此次出臺的意見,正是落實相關要求、推動源頭治理的重要舉措。
勞動者怎么和單位協商調解?
意見要求用人單位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和利益協調渠道,建立完善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爭議協商。
根據意見,勞動者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設立的負責人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等提出自己訴求,也可以向工會、企業代表組織推動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議協商平臺反映自己的協商要求。
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意見強調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特色和優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上述負責人介紹,勞動者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調解組織、行業性或區域性調解組織、以及這次意見明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申請調解。
這位負責人舉例說,某城市產業園區企業因轉型需要進行人員優化,不幸被裁員的員工如不認同公司決定,或者不同意補償標準,則可以向用人單位勞資專員或工會等提出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12333”人社服務熱線等搜索調解組織的電話,尋求調解員幫助。
近年來,為更好解決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人員與平臺企業發生的爭議,在北京、遼寧、上海、浙江、廣東、貴州等地,已經建立了一批新就業形態調解組織,相關從業人員也可以向這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協商調解達成協議后如何落實?
勞動者申請協商、調解后,可以向工會組織、調解組織提供用工信息,包括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及期限,工資構成,加班情況等。
根據意見,勞動者申請協商后,人社部門、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應提供咨詢解答、釋法說理、勸解疏導、促成和解的服務。
“意見提出,協商一致后,工會組織要推動和解協議的履行,并明確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的和解協議,可以在仲裁、訴訟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這一規定大大增加了和解協議的效力。”王天玉表示。
針對第三方進行調解后雙方簽訂的調解協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今年年初下發關于建立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中,已經強化了司法保障調解協議的效力。
通知提出,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或者法院在調解程序后出具的調解書生效后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王天玉看來,這次意見進一步明確,要加強對當事人履約能力評估,達成調解協議后向當事人發放履行告知書。調解組織要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起仲裁審查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這些舉措將加大調解協議的落實力度,有力解決實踐中調解協議履行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