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區一角 秦廷富 攝
半月談記者?黃江林
每天幾點出門、和誰一起,甚至做什么事都被別人一一掌握,如此電影里的情節發生在了現實中。四川成都市一業主反映,自己從2021年3月起被小區物業全方位24小時監控,與他一同被重點“盯梢”的還有其他幾名業主,甚至一些年輕女性也被“特別關注”。
半月談記者調查發現,近來類似亂象時有發生。隨著物業不斷建立起技術優勢,必須補齊相關法律短板,并由基層黨委政府召集組建業委會,平衡物業與業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倒逼物業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更好保障業主權益。
有物業“盯梢”業主
“昨晚上大帥21時07分出門遛狗,21時20分回來的”“大帥出門拿工具下負二樓修理車子”……作為當事人之一的業主李先生表示,自己是被監控業主里的“一號人物”,代號是“大帥”。
在該物業的8人微信群中,物業工作人員利用監控攝像頭拍下的畫面,把業主的實時動態發送到群里,向小區的物業經理匯報。群聊天記錄顯示,一些年輕女性業主穿著睡衣出現在公共區域以及她們幾點與異性朋友會面等信息也會被窺視。
這起事件曝光后,社會廣泛關注,許多網民表達出對物業如此行為的驚愕和不安。
天津臻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牛然菲認為,小區安裝監控的目的是保障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絕不能對業主個人生活軌跡甚至個人隱私進行“窺探”并且不正當傳播。物業工作人員如此監視業主、窺探業主私人生活的行為,輕則觸犯民法典規定的公民隱私權,重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公開報道顯示,物業利用技術優勢侵犯業主隱私的行為,近來時有發生。前不久,湖南長沙某小區業主被物業標注了“喜歡投訴”“群內負面發言比較多”等標簽,還有幾個人直接被打上“刁民”標簽。今年5月,湖北武漢綠地國際理想城業主反映,物業人員疑似在業主車上安裝不明設備,侵犯隱私。
物業管理的邊界在哪?
長期以來,物業服務一直是群眾日常生活關注的焦點,也每每成為一些業主的痛點。據了解,上述物業公司監控業主,與業主不滿其服務有關。李先生認為物業收費貴、服務差,占用電梯等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因此,曾在小區內組織發起成立業委會以爭取權益,并由此與物業產生糾葛。
有觀點擔憂,隨著人臉識別、物聯網等技術在小區管理中的應用,物業掌握的業主信息將更加全面。如果缺少對物業的約束,未來業主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將更高。
牛然菲說,從國家法律層面看,對于小區內安裝、使用監控的行為,已有相關規定散見在部分已經出臺的特別法或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中。
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應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并且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若非取得同意,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022年5月1日起生效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牛然菲認為,現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及權利邊界。物業公司超越其權利義務邊界,利用監控手段對小區業主進行監視、窺探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然而,當前法律法規盡管設定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卻未設定相應罰則,導致現實中難以對侵權人進行“明碼標價”的約束。
物業監控需要“監控”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業主及業主大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可以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然而現實中,對物業開展監督存在諸多阻礙:有的業主勢單力薄,剛提出意見就被“踢”出業主群;有的物業根基深厚,有條件阻撓業主大會或業委會行使權力;有的物業以種種理由阻撓更換物業……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物業監管的難點在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良序運轉更難。據統計,全國各地小區業委會成立的比例大約為30%。即使成立了業委會,由于缺乏專業力量的幫助和引導,業主訴求和權益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反映和保護。
因此,多位受訪專家表示,應進一步完善業委會相關規章制度,加強監督引導,提高居民參與積極性,充分發揮業委會促進基層自治的作用。建議由基層黨組織或基層相關部門召集組建業委會,破解業主過于分散,或業主影響力、公信力不足的難題。
針對物業的監控行為,牛然菲指出,物業公司對于小區監控錄像內容的使用必須有嚴格的邊界限制,在當前立法層面尚待細化完善的情形下,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設立登記備案制度、審批人員負責制以及“清單管理”制度等方式,加強對物業使用監控行為的監管。同時設立具體細化的罰則,對當前違法違規利用監控手段侵害業主權利的行為,提高違法成本,達到懲戒、警示、教育的效果。